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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
          來源:廣東環保產業網       發表時間:2017-05-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范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建設和運行,實現危險廢物處置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目標,控制環境風險,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處置技術的應用及工程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有關技術要求和管理規定。本標準為指導性文件。本標準于2014 年 06 月 10 日批準首次發布,自 2014 年 09 月 01 日起實施。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處置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中的通用技術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及企業自建的危險廢物處置工 程,可宏觀指導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及設施運行管理等行為。

          本標準為危險廢物處置工程通用技術規范,適用于各類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對于已有專項工 程技術規范的危險廢物處置工程,還應同時執行專項技術規范;對于尚未頒布專項工程技術規范的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應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醫療廢物作為一類特殊的危險廢物,其管理技 術要求參照醫療廢物相關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62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GB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3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5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21 鋼結構工程質量評定標準

          GB50231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50236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1kV 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75 壓縮機、風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J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J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J22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T15555.1 固體廢物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2 固體廢物 鎘、銅、鉛、鋅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3 固體廢物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15555.4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5555.5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5555.6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7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硫酸亞鐵銨滴定法

          GB/T15555.8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硫酸亞鐵銨滴定法

          GB/T15555.9 固體廢物 鎳的測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0 固體廢物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1 固體廢物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15555.12 固體廢物 腐蝕性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1 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DL/T620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電力行業標準

          DL/T621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電力行業標準

          HJ561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176 危險廢棄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

          HJ/T177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JB/T8471 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機械行業標準

          JB/T8690 工業通風機噪聲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主席令[2002]第 7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2005]第 31 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 253 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第 279 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4]第 408 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國環字[87]第 2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國家發改委令[2008]第 1 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環發[2000]第 38 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發[2004]第 13 號)

          《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第 16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環發[2005]第 28 號)

          《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8]第 216 號)

          《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監察的暫行規定》(勞字[1988]第 48 號)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環發[2004]第 75 號)

          《關于加強<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環發 [2009]22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 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液體或其他形態的廢物。

          3.2 焚燒 incineration

          是指在氧氣充足的情況下,使物質燃燒,徹底氧化、產生熱量的化學過程。

          3.3 安全填埋 secure landfill

          是指對危險廢物在安全填埋場進行的填埋處置。

          4 處置技術適用性及選擇

          4.1 廢物處置技術分類

          4.1.1 危險廢物處置技術可分為預處理技術和處置技術。

          4.1.2 危險廢物預處理技術包括物理法、化學法和固化/穩定化等。

          4.1.2.1 物理法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和萃取等。

          4.1.2.2 化學法包括絮凝沉降、化學氧化、化學還原和酸堿中和等。

          4.1.2.3 固化/穩定化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料固化、自膠結固化和藥劑穩定化等。

          4.1.3 危險廢物處置技術包括焚燒處置技術、非焚燒處置技術、安全填埋處置技術等。

          4.1.3.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包括回轉窯焚燒、液體注射爐焚燒、流化床爐焚燒、固定床爐焚燒和熱 解焚燒等。

          4.1.3.2 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主要包括熱脫附處置、熔融處置、電弧等離子處置等。

          4.1.3.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包括單組分填埋處置和多組分填埋處置等。

          4.2 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適用性

          4.2.1 預處理技術主要適用于焚燒、非焚燒、安全填埋等危險廢物處置行為前的預處理過程。

          4.2.2 焚燒技術適用于處置有機成分多、熱值高的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廢物的形態可為固態、液態 和氣態,但含汞廢物不適宜采用焚燒技術進行處置,爆炸性廢物必須經過合適的預處理技術消除 其反應性后再進行焚燒處置,或者采用專門設計的焚燒爐進行處置。

          4.2.2.1 回轉窯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高濃度有機廢液、液態有機廢物、粒狀均勻廢物、 非均勻的松散廢物、低熔點廢物、含易燃組分的有機廢物、未經處理的粗大而散裝的廢物、含鹵 化芳烴廢物、有機污泥等。

          4.2.2.2 液體噴射爐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高濃度有機廢液、液態有機廢物、低熔點廢物、含鹵化芳烴廢物等。

          4.2.2.3 流化床主要用于處置粉狀危險廢物,也可用于處置塊狀廢物及廢液。

          4.2.2.4 固定床爐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粒狀均勻廢物、非均勻的松散廢物、低熔點廢物、含易燃灰組分的有機廢物等。

          4.2.2.5 熱解爐主要用于處置有機物含量高的危險廢物。

          4.2.3 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技術應根據技術特點和被處置廢物的特性進行選擇。

          4.2.3.1 熱脫附技術適用于處置揮發性、半揮發性及部分難揮發性有機類固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可用于處理含有上述危險廢物的土壤、泥漿、沉淀物、濾餅等。

          4.2.3.2 熔融技術適用于處置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和固體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飛灰等。

          4.2.3.3 電弧等離子體技術適用于處置毒性較高、化學性質穩定,并能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危險廢物,特別適宜處置垃圾焚燒后的飛灰、粉碎后的電子垃圾、液態或氣態有毒危險廢棄物等。

          4.2.4 安全填埋處置技術適用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除填埋場襯層不相容廢物之外的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性質不穩定的危險廢物需經固化/穩定化后方可進行安全填埋處置,但有機危險廢物不適宜采用安全填埋進行處置。

          4.2.4.1 單組分填埋適用于處置化學形態相同的危險廢物。

          4.2.4.2 多組分填埋適用于處置兩類以上混合后不發生化學反應,或發生非激烈化學反應后性質穩定的危險廢物。

          4.3 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選擇原則

          4.3.1 腐蝕性廢物應先通過中和法進行預處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終處置。

          4.3.2 有毒性廢物可選擇解毒處理,也可選擇焚燒或填埋等處置技術。

          4.3.3 易燃性廢物宜優先選擇焚燒處置技術,并應根據焚燒條件選擇預處理方式。

          4.3.4 反應性廢物宜先采用氧化、還原等方式消除其反應性,然后進行焚燒或填埋等處置。

          4.3.5 感染性廢物(醫療廢物)應選擇能夠殺滅感染性病菌的處置技術,如焚燒、高溫蒸汽滅菌、 化學消毒、微波消毒等。

          5 總體要求

          5.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

          5.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建設應能積極推進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目標的實現。

          5.3 危險廢物處置規模應根據項目服務區域范圍內的可處置廢物量、廢物分布情況、發展規劃以及 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4 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選擇、工程建設和設施運行管理應積極采用?佳可行技術和?佳環境管理 實踐(BAT/BEP)。

          5.5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廠址選擇應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環境保護專業規劃和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要求,還應綜合考慮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服務區域、交通、土 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運輸距離及公眾意見等因素,?終選定的廠址還應通過環境影響和 環境風險評價確定。

          5.6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 16297、GB 18484 或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并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設備,并與監控中心聯網。

          5.7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廢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或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達到GB 50335中廢 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廢水應盡量回用。

          5.8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廠界噪聲應符合 GB3096 和 GB12348 的要求。

          5.9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惡臭污染物控制與防治應符合 GB14554 中的有關規定。

          5.10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樣、環境監測和分析應遵照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1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有 關法律、法令、法規、標準和行業規范的規定,符合有關工程質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6 總體設計

          6.1 總圖設計

          6.1.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深度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

          求。

          6.1.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總圖設計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的要求,根據所在地區 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 熱力、給排水、污水處理、防洪和排澇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6.1.3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生產附屬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等輔助設施宜根據社會化服務原則統籌 考慮,避免重復建設。

          6.1.4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周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圍墻或其它防護柵欄,防止家畜和無關人員進入。

          6.2 總平面布置

          6.2.1 危險廢物處置廠一般由處置區和生產管理區組成。處置區包括廢物接收貯存區、廢物處置區、 附屬功能區等,其中廢物接收貯存區應設置廢物接收、貯存、分析鑒別、預處理等單元;廢物處 置區設置廢物處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單元;附屬功能區包括供水、供電、供熱等單元。生產管理區設置生產辦公和生活等單元。

          6.2.2 危險廢物處置區布置應滿足處理工藝流程和物流流向要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緊湊、連貫, 保證設施安全運行。處置區和生產管理區之間設置綠化隔離帶。

          6.2.3 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應按轉運車輛數建設轉運車停車場和車輛清洗系統,停車場和清洗系統盡 量靠近危險廢物處置功能區。

          6.3 廠區道路

          6.3.1 廠內道路應滿足進廠?大規格的廢物運輸車輛的荷載和通行要求,并要綜合考慮消防及各種 管線的相應要求。

          6.3.2 危險廢物處置廠的廠區主要道路行車路面寬度不宜小于 6 m,車行道宜設環形道路。廠房外 應設消防道路,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 3.5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載等 級應符合 GB J22 中的有關規定。

          7 系統配置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應根據不同處置技術的特點和應用要求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應能保證危險廢物得到安全有效處置,主要包括主體設施和輔助設施兩部分。

          7.1.1.1 主體設施應包括進廠危險廢物接收系統、分析鑒別系統、貯存與輸送系統、預處理系統、 處置系統、污染控制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監測系統和應急系統等。

          7.1.1.2 附屬設施應包括電氣系統、能源供應、氣體供應、供配電、給排水、污水處理、消防、通 信、暖通空調、機械維修、車輛/容器沖洗設施、安全防護和事故應急設施等。

          7.1.2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服務年限參照有關規定。

          7.2 危險廢物接收系統要求

          7.2.1 危險廢物處置場接收貯存區應設進廠危險廢物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應按運輸車?大滿載重量 留有一定余量設置。計量設施應設置在處置區車輛進出口處,并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與進口廠界 距離不應小于一輛?大轉運車的長度。

          7.2.2 危險廢物接收計量系統應具有稱重、記錄、傳輸、打印與數據處理功能,有條件的地區,應將數據上傳到當地環保部門。

          7.2.3 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卸料場地應滿足運輸車輛順暢作業的要求。

          7.2.4 危險廢物接收過程中應進行抽檢采樣。

          7.3 分析鑒別系統

          7.3.1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區應設置化驗室,并配備危險廢物特性鑒別及廢水、廢氣、廢渣等常規指標監測和分析的儀器設備。

          7.3.2 化驗室所用儀器的規格、數量及化驗室的面積應根據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參數和規模等條件確定。

          7.3.3 危險廢物特性分析鑒別系統配置應根據危險廢物類型及特征進行配置,且能滿足 GB 5085 的基本要求。

          7.4 貯存與輸送系統

          7.4.1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根據處置廢物的特性及規模,根據有關標準要求設置貯存庫房及冷庫。一般情況下,設施的貯存能力應不低于處置設施 15 日的處置量。

          7.4.2 危險廢物貯存和卸載區應設置必備的消防設施。

          7.4.3 危險廢物貯存容器應符合 GB 18597 要求。

          7.4.4 經鑒別后的危險廢物應分類貯存于專用貯存設施內,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符合 GB 18597 要求。

          7.4.5 危險廢物輸送設備的配置應根據處置設施的規模和危險廢物的特性確定。

          7.5 預處理和進料系統

          7.5.1 應根據危險廢物處置的實際需要對廢物進行預處理,預處理應根據不同危險廢物的形態、特點以及危險廢物特性選擇相應的預處理方法。

          7.5.2 危險廢物預處理系統的設計,應考慮危險廢物的性質、破碎方式、液體廢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統的布置。

          7.5.3 應根據不同處置技術應用的實際需求和廢物特性,對危險廢物進行配伍,并應注意相互間的 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后產生不良后果,在保證工藝條件的前提下確保危險廢物處 置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5.4 采用安全填埋技術處置危險廢物時,實施填埋前應進行穩定化/固化處理等預處理。

          7.5.5 采用焚燒技術處置危險廢物時,入爐前應根據其成分、熱值等參數進行配伍,以保障焚燒爐 穩定運行,降低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

          7.5.6 采用等離子體技術處置危險廢物時,應考慮其技術應用的范圍,對擬處理的危險廢物應根據 廢物特點進行預處理。包括去除包裝、分離、固體混配、一次性包裝物破碎、粉狀廢物造粒、液 體過濾等,以確保滿足其處理工藝要求。

          7.5.7 采用熱脫附處理的危險廢物時,應根據不同廢物的特點,進行相應的預處理,確保廢物成分、 水分、粘度等滿足相應的處理工藝要求。

          7.5.8 采用其它技術時,若沒有專業的規范和新的技術標準時,應根據工藝的具體技術要求配置相應的預處理系統。

          7.2 危險廢物接收系統要求

          7.2.1 危險廢物處置場接收貯存區應設進廠危險廢物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應按運輸車?大滿載重量 留有一定余量設置。計量設施應設置在處置區車輛進出口處,并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與進口廠界 距離不應小于一輛?大轉運車的長度。

          7.2.2 危險廢物接收計量系統應具有稱重、記錄、傳輸、打印與數據處理功能,有條件的地區,應將數據上傳到當地環保部門。

          7.2.3 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卸料場地應滿足運輸車輛順暢作業的要求。

          7.2.4 危險廢物接收過程中應進行抽檢采樣。

          7.3 分析鑒別系統

          7.3.1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區應設置化驗室,并配備危險廢物特性鑒別及廢水、廢氣、廢渣等常規指標監測和分析的儀器設備。

          7.3.2 化驗室所用儀器的規格、數量及化驗室的面積應根據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參數和規模等條件確定。

          7.3.3 危險廢物特性分析鑒別系統配置應根據危險廢物類型及特征進行配置,且能滿足 GB 5085 的基本要求。

          7.4 貯存與輸送系統

          7.4.1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根據處置廢物的特性及規模,根據有關標準要求設置貯存庫房及冷庫。一般情況下,設施的貯存能力應不低于處置設施 15 日的處置量。

          7.4.2 危險廢物貯存和卸載區應設置必備的消防設施。

          7.4.3 危險廢物貯存容器應符合 GB 18597 要求。

          7.4.4 經鑒別后的危險廢物應分類貯存于專用貯存設施內,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符合 GB 18597 要求。

          7.4.5 危險廢物輸送設備的配置應根據處置設施的規模和危險廢物的特性確定。

          7.5 預處理和進料系統

          7.5.1 應根據危險廢物處置的實際需要對廢物進行預處理,預處理應根據不同危險廢物的形態、特點以及危險廢物特性選擇相應的預處理方法。

          7.5.2 危險廢物預處理系統的設計,應考慮危險廢物的性質、破碎方式、液體廢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統的布置。

          7.5.3 應根據不同處置技術應用的實際需求和廢物特性,對危險廢物進行配伍,并應注意相互間的 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后產生不良后果,在保證工藝條件的前提下確保危險廢物處 置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5.4 采用安全填埋技術處置危險廢物時,實施填埋前應進行穩定化/固化處理等預處理。

          7.5.5 采用焚燒技術處置危險廢物時,入爐前應根據其成分、熱值等參數進行配伍,以保障焚燒爐 穩定運行,降低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

          7.5.6 采用等離子體技術處置危險廢物時,應考慮其技術應用的范圍,對擬處理的危險廢物應根據 廢物特點進行預處理。包括去除包裝、分離、固體混配、一次性包裝物破碎、粉狀廢物造粒、液 體過濾等,以確保滿足其處理工藝要求。

          7.5.7 采用熱脫附處理的危險廢物時,應根據不同廢物的特點,進行相應的預處理,確保廢物成分、 水分、粘度等滿足相應的處理工藝要求。

          7.5.8 采用其它技術時,若沒有專業的規范和新的技術標準時,應根據工藝的具體技術要求配置相應的預處理系統。

          7.7 二次污染控制系統

          7.7.1 廢氣污染控制系統

          7.7.1.1 廢氣凈化技術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危險廢物特性、組分和處置過程中氣態污染物產生量的變化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的影響,并應注意組合技術間的關聯性。

          7.7.1.2 廢氣凈化裝置應有可靠的防腐蝕、防磨損和防止飛灰阻塞的措施。

          7.7.1.3 如果選擇的處置工藝有二噁英污染物產生,應安裝高效的二噁英凈化裝置。

          7.7.1.4 如廢氣中含有酸性污染物,應采用適宜的堿性物質作為中和劑,在反應器內進行中和反應。

          7.7.1.5 填埋場應設置氣體導排系統,并按 GB18598 進行監測和管理。

          7.7.1.6 經凈化后的廢氣排放和排氣筒高度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7.7.2 廢水污染控制系統

          7.7.2.1 應根據不同危險廢物處置技術的廢水排放情況配置相應的廢水/廢液處理設施。

          7.7.2.2 廢水處理可采用多種切實可行的處理技術,污染物排放指標必須達到 GB8978 及相關標準 的要求。

          7.7.3 殘渣處理系統

          7.7.3.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及相關規定鑒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7.7.3.2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按一般廢物進行處置。

          7.8 自動化控制系統

          7.8.1 自動化控制系統應實用、可靠,應根據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特點進行設計,并應滿足設施安全、經濟運行和防止對環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7.8.2 處置設施的自動化系統應采用成熟的控制技術和可靠性高、性價比適宜的設備和元件。設計中采用的新產品、新技術應優先選用在相關領域有成功運行經驗的產品。

          7.8.3 危險廢物處置應有較高的自動化水平,可在中央控制室通過分散控制系統實現對危險廢物處置系統及輔助系統的集中監視和分散控制。

          7.8.4 自動控制的主要內容應根據處置設施的規模和工藝條件確定。

          7.8.5 對貯存庫房、物料傳輸過程以及處置生產線的重要環節,應設置現場工業電視監視系統。

          7.8.6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設置獨立于分散控制系統的緊急停車裝置。

          7.8.7 計算機監控系統的全部測量數據、數據處理結果和設施運行狀態應能在顯示器顯示,并能實現自動存儲和備份。

          7.8.8 計算機監控系統功能范圍內的全部報警項目應能在顯示器上顯示并打印輸出。

          7.8.9 有條件的地區,計算機監控系統的部分或全部測量數據、數據處理結果、設施運行狀態和報警項目應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7.9 在線監測系統

          7.9.1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須設置必要的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內容應該包括系統運行的工況參數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其他必要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指標。

          7.9.2 特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在線監測數據與環保部門聯網應滿足當地的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

          7.10 電氣系統

          7.10.1 處置設施的供電方式應根據用電要求,確定用電等級,參照 GB50052 有關規定,與當地電 力部門協商確定。

          7.10.2 處置設施主要用電負荷根據具體工藝條件確定,應根據工藝處置設施的運行要求,設置必要的備用電源。

          7.10.3 高壓配電裝置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 、過電壓保護和接地要求應分別符合國家GB50062、DL/T620 和 DL/T621 中的有關規定。

          7.10.4 照明設計應符合國家 GB50034 中的有關規定。

          7.10.5 遠離處置廠房的事故照明宜由蓄電池組供電;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間以及遠離處置廠房的工作場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帶蓄電池應急燈。

          7.11 能源供應

          7.11.1 以燃料油或燃氣為處置能源的處置設施,其貯存及燃燒系統應符合 GB50156 和 GB50028 中的有關規定。

          7.12 給排水及消防

          7.12.1 給排水

          7.12.1.1 處置設施應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設施,生活用水、鍋爐用水及其它生產用水 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

          7.12.1.2 處置區排水應采用雨污分流制。

          7.12.1.3 雨水量設計重現期應符合 GBJ14 中的有關規定。

          7.12.1.4 鼓勵對各種設備冷卻水和其它生產廢水進行處理后綜合利用。

          7.12.1.5 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宜優先考慮循環再利用,廢水排放應滿足 GB8978 要求。

          7.12.1.6 經收集池收集的貯存區及作業區的初期雨水應經過有效處理,達到 GB8978 要求后排放。

          7.12.2 消防

          7.12.2.1 消防設施的設置必須滿足廠區消防要求,消防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的防火規范要求。

          7.12.2.2 處置廠房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并應符合 GBJ16 中的有關規定。

          7.12.2.3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設有火情監測和滅火設施。

          7.12.2.4 消防器材的設置應符合 GBJ140 中的有關規定。

          7.12.2.5 防火分區面積劃分應符合 GBJ16 中的有關規定。

          7.12.2.6 廠房內部的裝修設計應符合 GB50221 中的有關規定。

          7.13 暖通空調

          7.13.1 建筑物的采暖設計應符合 GBJ19 中的有關規定。

          7.13.2 建筑物的采暖設備宜選用易清掃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熱器。

          7.13.3 建筑物的空調設計應符合 GBJ19 中的有關規定。

          7.13.4 廠房宜采用機械強制通風,以保持良好的通風環境。當其它建筑物機械通風不能滿足室內溫度、濕度要求時應設空調裝置。

          7.14 建筑與結構

          7.14.1 處置廠區建筑的造型應簡潔、新穎,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設備布置要求,同時應考慮今后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的可能性。

          7.14.2 廠房平面設計應組織好人流和物流線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員巡視檢查路線應避免重復。

          7.14.3 建設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8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8.1 一般規定

          8.1.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在設計、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采取相應 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8.1.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應符合 GB12801 和《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 安全監察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8.1.3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業主或運行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培訓。

          8.2 勞動安全

          8.2.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在設計、施工、運行以及維修過程中應始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原則,并遵守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設備安全性要求的規定。

          8.2.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生產車間、變壓器室、儲備倉庫、燃油庫等應按一級耐火等級設計,其它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8.2.3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受壓容器應按壓力容器設計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檢驗,焚燒爐、余熱鍋爐等高溫設備和管道均應設置保溫絕熱層。

          8.2.4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中所有正常不帶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場區鋼結構、排氣管、排風管和鐵欄桿等金屬物應采用等電位聯接。

          8.2.5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各種機械設備裸露傳動部分或運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不能設置防護罩的應設置防護欄桿,周圍應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動空間,以免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8.2.6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各生產構筑物應設置便于行走的操作平臺、走道板、安全護欄和扶手,欄桿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主要通道應設置應急燈。

          8.2.7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中產生作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或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爆炸危險氣體的建筑物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對于產生惡臭的設施應安裝除臭裝置。

          8.2.8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中輸送和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和管道應設置泄爆裝置,并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不得使用易積累靜電的絕緣材料。

          8.2.9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中輸送、處理高溫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應設置保溫層或安全防護距離,防止燙傷。

          8.2.10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貯存設施應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灰塵和臭氣外逸。存放易燃待處理物料的倉庫應獨立設置,不同物化性質的物料應分區存放,并應采用防爆燈具。

          8.2.1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其標志設置應 符合 GB18597 中的有關規定。

          8.2.12 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應采取相應的避雷措施,其設計應符合 GB50057 的有關規定。

          8.2.13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在設備安裝和檢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設施。

          8.3 職業衛生

          8.3.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職業衛生體系應符合 GB/T28001 的規定,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 GBZ1 的 規定,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 GBZ2 的規定,風機噪聲應符合 JB/T8690 的規定。

          8.3.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的設施操作(控制)室和工作崗位應采取采暖、通風、防塵、隔聲等措施,防止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健康。

          8.3.3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應設置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并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3.4 對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8.3.5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應按照相應等級為運行人員發放個人防護服。

          9 工程施工與環保驗收

          9.1 工程施工

          9.1.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與該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

          9.1.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和準備施工設備及設施,并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技術文件、設備圖紙等組織施工。

          9.1.3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規范,施工質量應符合《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9.1.4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建設單位應專門成立項目管理機構,參與設計會審、設備監制、施工質量檢查,組織、參與工程各階段驗收、調試和試運行,建立設備安裝及運行檔案。

          9.1.5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部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書,不得使用不合格產品。

          9.1.6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從國外引進專用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或行業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要求。

          9.1.7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施工管理主要應包括人員、機具、設備、材料、方法和環境等要素。

          9.1.8 有條件的地區,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施工期間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編制環境監理報告,并作為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條件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

          9.2 環境保護驗收

          9.2.1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竣工驗收應按《<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項目竣工 驗收指導意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2.2 土建工程驗收應按GB50300、GB50202~GB50205 及相關驗收規范執行。

          9.2.3 安裝工程驗收應按GB50231、GB50236、GB50275、HJ/T76、JB/T8471、GB50254~GB50259 和安裝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9.2.4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和行業環境保護驗收規范。

          9.2.5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 求》的規定。

          9.2.6 建設單位應結合試運行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性能測試機構和監測機構,按 HJ561 要求對焚燒 處置設施進行性能測試,并提交性能測試報告和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9.2.7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污染治理設施的自動連續監測及數據傳輸系統,應與本工程同時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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