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 |
來源: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發表時間:2021-04-14 |
2019年5月,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新建企業于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于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此標準。 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一、揮發性有機物是什么?無組織排放又是什么?為什么要專門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進行控制?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總稱,簡單可以理解為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50 ℃ 的有機化合物,通常分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簡稱NMHCs)、含氧有機化合物、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幾大類,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VOCs不僅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體物,也是PM2.5重要來源之一。 無組織排放是與有組織排放相對的,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特點是排放范圍廣、監管難度大。顧名思義,VOCs的特點就是揮發性強,再加上涉及行業多,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尤為突出。尤其是大量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也就是說,工業企業排放的VOCs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到大氣中。因此,通過各種技術、管理手段降低VOCs無組織排放,是大氣污染治理尤其是臭氧污染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環。 二、哪些企業算是涉VOCs企業? 涉VOCs企業主要包括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生產、有機化學原料制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金屬表面處理、電線電纜制造、彩涂板、工業涂布、電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裝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業,以及紡織印染、注塑等30個行業。 三、涉VOCs企業要怎么控制無組織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無組織排放和有組織排放最大的區別在于,有組織排放主要關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達標,而無組織排放則主要關注企業儲存、運輸、生產、使用等各環節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是否達到標準要求。因而,只有做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的密閉管理才能有效管控無組織排放。在這里,我們對標準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整理,列出以下幾點供各位參考: ①含VOCs物料的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 ②含VOCs物料的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 ③含VOCs物料的生產和使用環節,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取負壓等有效收集措施。 ④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加蓋密封,按要求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⑤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 ⑥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按照要求,開展泄漏檢測于修復(LDAR)工作。 四、《標準》實施后常見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9類: 01 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2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3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4 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a)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b)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c)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5 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6 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07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三)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08 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適用處罰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即將出臺)第六十九條【違反臺賬記錄(按日計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的; (二)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09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³)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適用的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第二項: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