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環〔2012〕83號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有關企業: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及《印發〈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一體化規劃(2009-2020年)〉的通知》(粵府辦〔2010〕42號)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電鍍、制漿造紙、合成革與人造革、制糖等4個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請遵照執行,并做好標準實施的宣貫工作。有關事項如下: 一、實施范圍 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區、惠陽、惠東、博羅,肇慶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四會。 二、控制因子 制漿造紙、合成革與人造革、制糖等3個行業的化學需氧量與氨氮排放分別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8)、《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電鍍行業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實施時間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環評文件批復日期為準),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對于現有項目,電鍍行業自2012年12月31日起實施;制漿造紙、合成革與人造革、制糖行業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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